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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小孩的照片被网店商家用于网店宣传,家长应当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 作者:威法律师 时间:2024-05-24

案情简介

本所近期代理的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作为被侵权人的代理律师,我方认为商家盗用原告的肖像照片,相关照片被放置于侵权人经营的网店上作为产品展示图长期存在,用以吸引消费者注意,客观上增加了网店的业务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侵害原告肖像权;

二、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观点

一、关于否侵害肖像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肖像权人具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积极权能,同时有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肖像的消极权能。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案涉店铺商品中使用原告的一张肖像图片用以宣传经营商品,该行为是对原告的肖像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二、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一)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关于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判决结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我方当事人的照片作为商业宣传销售使用,严重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肖像权,其应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判决侵权人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承担部分律师费。

 

本文来源: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