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交通事故评定伤残等级获得赔偿后伤情变化,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进行鉴定及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4-05-15
【案情简介】
2021 年12月某日,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
2022年黄某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起诉李某,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鉴定,黄某伤残达10级。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判决至今又逾一年,但黄某伤情并未慢慢恢复,患处反而有持续肿胀、变形等愈发严重的迹象,黄某再次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现有病情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由李某赔偿损失差额。
李某出庭应诉称,前案以认定黄某伤残等级,且李某已按判决履行,不同意黄某提出的鉴定申请,不同意赔付黄某所述伤残等级变化损失差额。
【争议焦点】
交通事故评定伤残等级获得赔偿后伤情变化,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进行鉴定及赔偿?
【律师意见】
黄某经治疗后应当逐步恢复,黄某于2021年受伤,至今经历两年时间,若恢复良好,不应现出现患处仍持续肿胀、变形的情况,可能存在黄某伤情恶化,影响伤残等级的情况,若黄某伤残等级增高,即代表其所遭受损失增加,以此前病情确定伤残等级计算的损失必然存在差额,黄某有权起诉要求鉴定并赔偿差额。
【案例检索分享】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8)鄂1003民初212号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伤情加重造成的损失赔偿金10770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6日,原告从事破桩作业时意外被混凝土击伤左眼,导致左眼严重损伤,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2016)鄂1003民初547号判决书认定,原告损失合计为228448.13元,由被告承担182758.50元,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生效并履行。2017年8月19日,原告因左眼肿胀不适到孝感市中心医院就诊,于2017年8月19日至8月30日期间住院进行左眼球摘除术加巩膜填塞手术治疗,法医鉴定原告构成七级伤残,本次伤情产生误工期60日,护理期20日,营养期20日。因原告伤情加重,产生新的损失,特诉至贵院。
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核定原告诉请的赔偿范围包括: 1、伤残赔偿金97652元[29386元/年×20年×40%-137436元/(本院(2016)鄂1003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伤残赔偿数额)],经查,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陈绍伟人体损伤已构成七级伤残”,原告此费用计算标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