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支付女方彩礼和赠送的手机,能否要求全部返还?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4-04-26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订立婚约,李某向王某及王某父母支付彩礼并向王某赠送手机一台,李某称赠送的手机是为订立婚约而交付的财产,同样应当属于彩礼,称该手机价值8000元,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王否返还彩礼及手机。
【争议焦点】
双方订立婚约,一方支付彩礼并向另一方赠送手机一台,接收手机一方是否必须返还手机?
【律师观点】
律师接收王某委托后,向法庭发表以下意见:
本案为彩礼返还纠纷,本案中,李某陈述“手机”价值时即与所述“彩礼”相区分,从接收的主体方面也有区分,彩礼为王某及父母共同收取,而手机为李某交付给王某,并非由王某的父母共同收取,手机是李某为了增进感情而赠予王某的财物,并不属于彩礼,不应作为彩礼要求答辩人返还。
【法院意见】
李某给予王某的手机,属赠与性质,王某可不予退还。
【总结】
彩礼返还纠纷中,可以从接收财产的主体、所代表意义、是否属于风俗习惯等判定交出的财产是否属于彩礼,而部分并非习俗惯例,一方为增进感情而直接交付给缔结婚姻的另一方本人财产,可能被认定是属于赠与,所赠与的财产并非彩礼,故无法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要求返还。
【案例分享】
李某、赫某等(2023)甘08民终529号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
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互相给付见面礼,赠与的手机,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