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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如何理解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4-03-05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某日,李某遭遇交通事故,步行时被陈某驾驶机动车撞击导致受伤,因陈某未主动赔偿损失,李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并申请对自身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023年5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李某伤残达十级,李某要求从受伤之日起计算所需扶养子女的生活费,陈某提出按照法律规定,被扶养人计入残疾赔偿金,李某主张了残疾赔偿金,就不应另外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争议焦点】

残疾赔偿金是否已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同类案例检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粤民申8863号 民事裁定

再审申请人美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残疾赔偿金对应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则不应当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项目……

法院认为:关于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存在重复支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项目均单列为两个不同的赔偿项目,二者之间并无合并或者抵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四条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此处的计入为加入之意,而非美泰公司理解的纳入或者扣减。原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美泰公司应支付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

【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之后经历了2020年、2022年两次修正。其中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并非与2022年修正中首次出现,上述案例中也提出了此前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有关的规定。

从2022年修正的司法解释中,也能够看出,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各自明确的计算标准,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不应理解为“纳入或者扣减”,从上述案例中,也能理解为实则是“加入”的意思,若受害人有需要扶养的近亲属,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生活费损失。

本案陈某提出计算残疾赔偿金就不应另外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于法无据。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