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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不签劳动合同要签车辆承包协议?二审结果反转!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徐耀杰 律师 时间:2024-03-01

案情简介

曾某系某物流公司驾驶员,2021年3月经朋友介绍入职该公司,入职后,公司提供自有车辆,并多次通知曾某要求签订《车辆承包经营协议》,曾某并未同意,后双方未签订《车辆承包经营协议》,也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22年1月曾某提出离职后向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物流公司观点

其与曾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承包关系。理由如下:第一,曾某入职时公司曾明确告知其需要签订承包协议;第二,曾某的每月收入不固定,系按照每次运输任务进行计算,具有浮动性;第三,曾某不受公司制度管理,没有考勤,公司安排的运输任务曾某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性。

 

争议焦点

曾某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为,曾某未提交劳动合同或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认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驳回曾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每月并无固定出勤天数和出勤时间,其接受物流公司派单系为了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物流公司不关心也不监管曾某的行车路线,只关心送货结果;且曾某报酬具有浮动性,双方工作模式系物流公司提供运输车辆和货源,曾某以自己的技能送货,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且有权挑选工作任务,据此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实务中法院通常会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

然而,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否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存在完全的人身依附及经济从属性呢?答案是否定的。

具体到本案中,第一,曾某基于自身工作情况与物流公司协商工作安排与工资,仅属于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主动调整,不能以曾某有权拒单、挑单为由,认定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因为劳动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特征,但并不等于双方一定是完全的服从依附关系,正常劳动关系中,尤其是司机这一需要每日往返不同地点、完成不同工作任务、以计件形式来计算每月工资的特殊岗位来说,劳动者如果对自己的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存在异议,当然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法律上也并未明确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涉及自身劳动利益方面的问题进行主动积极地协商。

第二,曾某没有自营车辆,也不需要向物流公司支付车辆承包费用,物流公司为曾某提供货运车辆等劳动工具,曾某为物流公司付出劳动,获得符合自身付出劳动力的对价,已能充分体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属性。物流公司曾劝诱曾某签订司机承包协议,实为规避行业用工风险,推卸用工责任之举,是对曾某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第三,虽然公司在曾某入职曾要求曾某签订承包协议,但曾某也曾明确向物流公司表示不同意签订承包协议,并强调如果物流公司要求其必须签订承包协议其便选择离职,因此,物流公司继续让曾某在其处上班,证实双方实际上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者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系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曾某驾驶物流公司的车辆、按照物流公司安排运输货物,并拍照报告工作进度、休息需要请假、报销需要填写报销单、其每月工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计算,由物流公司定期发放,一审法院认定曾某无证据证明受物流公司管理错误;物流公司主张与曾某系承包关系,但在物流公司向曾某发送《车辆承包经营合同》后曾某明确表示“自己只是打工的,一份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因此双方并没有建立承包关系的合意,且此后物流公司仍接受曾某为其提供劳动,故对物流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全部采信曾某代理律师提交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汇总表,据此支持了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司法实务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部分外,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人身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管理,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参与考勤打卡等;二是经济从属性,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生产资料,工作场所是否由其提供,用人单位有没有定期、持续为劳动者发放工资报酬。

 

本文作者:徐耀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