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4-02-22
【案情简介】
甲与丙、丁三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公诉机关公诉至人民法院,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陈述接受讯问时无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甲辩护人要求调取三未成年人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密要求应当与本案讯问笔录一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和案件卷宗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对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的,可以将多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在同一张光盘内。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盘。
【律师意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未成年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讯问,公安机关应当对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和案件卷宗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公安机关应当提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四)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审讯时如果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属于强制排除的范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