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 公司不配合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能够自行申报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4-02-01
【案情简介】
甲遭受工伤,后因公司拖欠工资,拒不承担法定护理责任等,单方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并提交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要求公司配合甲前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甲月工资 7500 元的标准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领取手续。
【讨论焦点】
公司是否应配合甲到保险经办机构以月工资 7500 元的标准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领取手续的问题?
【仲裁委观点】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由于公司已经为甲缴纳了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权利,公司当庭表示愿意配合甲办理相关所需手续,故对甲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 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补助金标准如下:(一)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公司为甲缴纳了工伤保险,公司有责任配合甲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领取手续。由于甲受伤前的月均工资为6300元,甲主张公司按月工资 7500 元的标准协助其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领取手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 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四、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领取手续;
【总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仅会依据申请人或者原告的请求进行审理,例如本案中,法院对公司配合办理待遇申报领取手续的论述及判决结果均源于甲要求对该事项进行处理,所以请大家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时时全面梳理、核准需要对方给付的款项、需要对方配合办理的事宜,要求仲裁委一并进行处理,本案判决后,因公司仍未配合办理,甲拟自行申报,前往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也提出一般要求公司配合盖章办理,劳动者自行申报的情况下需要仲裁裁决或者判决中有相应的论述及结果,现甲已依据上述判决自行申报待遇。
本文作者:高志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