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联系不上对方,法院还能够处理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3-12-29
【案情简介】
甲为乙加工服装,双方在微信中确认型号、数量等,甲将送货单微信发送给乙。2023 年1月甲与乙进行结算,甲提供对账单计算得出乙尚欠加工费30000元,乙对此进行确认,并承诺将支付款项,但之后并未支付。
因催讨欠款未果,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欠付的加工费。之后,法院告知甲称无法联系上乙,向乙户籍地址邮寄材料也无人签收。
【讨论焦点】
诉讼中法院无法联系上对方,案件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观点】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法院应当将原告起诉状的副本、开庭时间、地点等通知被告。无法联系上对方、对方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进行公告送达,三十天公示期届满后,即视为送达给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也可以依据原告所提供的材料,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加工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加工费30000元,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被告对此未作否定抗辩,更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和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3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故利息应从立案之日即 2023年 5月11日起算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 30000元及利息(自2023 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送达的其他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