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货拉拉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拒赔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健辉 律师 时间:2023-12-28
基本案情:
张某是一名装修师傅,但因大部分时间没有装修订单,其看到货拉拉公司的广告后,下载了货拉拉公司的软件并注册成为一名货拉拉司机,有空便接单拉货赚钱。某日张某在拉完货物后正驾车返回住处,因拐弯不慎撞到驾驶电动车的小黑,小黑受伤严重,事后经过交警认定为张某全责,张某一边郁闷一边庆幸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可以足额赔偿,但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发现张某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车上却贴有货拉拉公司广告,认为张某擅自从事营运行为,改变了机动车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拒绝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部分的款项,后续各方因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交强险部分的责任?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商业险部分的责任?
针对交强险部分的争议,保险公司提出交强险投保单、保险单等约定的条款均有载明“车辆如作营运用途,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张某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行为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医疗救治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仅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显然不符合交强险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有悖于交强险的设立初衷。
针对商业险部分的争议,保险公司提出家庭自用车辆系非营运性质,张某在货拉拉平台上注册从事营运业务,系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事货物营运。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货物营运使用频次高、时间长。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车辆危险程度增加。根据商业险投保单、保险单等约定的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院认为,首先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并非处于营运状态,车辆没有装载货物,在货运平台上承接运输订单,仅仅是凭车身所贴标志不能证明车辆改变了营运性质,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承担责任的原因是张某右转时未注意观察路况,并非是车辆使用状态与登记不符,未认定车辆使用状态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改变营运性质拒赔的免责条款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并与被保险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理应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投保单、保险单中并未以特殊字体或者文字形式提示被保险人注意相关免责条款,也没有采用加粗下划线等方式要求被保险人注意相关内容,可见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重点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小黑的全部损失,而张某因保险赔偿完毕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建议:
对于非专职从事物流运输的车主,在闲暇时间注册成为拉货司机补贴家用,一定要留意商业险的投保中是否包含重大的不利条款,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考虑应当由保险公司证明车辆改变了营运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果仅凭借车身外张贴的标志,法院一般不会认定车辆改变营运性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驾驶员在庭审中自认、驾驶员在交警大队的笔录确认在接单、手机中货拉拉APP截图、货拉拉公司提供的车辆订单信息、载货数量明显超过自用时可推断在载货营运状态。
因此笔者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处理,避免不利证据固定,尽量减少事故赔偿。
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