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公司称以员工接私单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认可遂提起仲裁,最终获经济赔偿金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3-12-15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日某公司向员工陈某出具《辞退函》,该函载述:“员工陈某工作出现以下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与工作失职情况:1.非法职务侵占,以权谋私,伙同他人侵害公司利益;2.工作失职,销售业绩严重不达标;3.存在擅自离岗、泄密等违规行为:以上情况证据确凿、严重违反入职签订的《员工守则》第11项、第6、7、8、10、13、18、20、23条规定,严重违反入职签订的《销售任务与承诺书》第 6、8、9 条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与工作失职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项中第 2条、第 3 条规定,公司作出决定: 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立即辞退,并根据公司损失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员工陈某认为并无上述违规违纪行为,遂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公司解除陈某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观点】
一、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员工陈某有飞单、擅自离岗、将公司客户资料泄露给他人、接私单的行为。
二、公司认为陈某存在各种违规行为,但没有经过调查核实,直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是在2023年3月某日发现陈某存在各项违规行为,先前没有对陈某作出过任何处理,便直接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公司在发现陈某存在所谓的违规行为后,没有调查核实,也没有给予陈某陈述相关情况的机会,便直接将陈某辞退,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应当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仲裁委观点】
本委认为: 依查明的事实可知,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因公司主动行使解除权而实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司对其作出的解除事由应承担举证证明的义务。首先公司在本案中虽提供《推广 APP 记录》、《微信聊天记《2022 年度销售业绩总结》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的解除事实,但该《2022 年度销售业绩总结》为陈某年度业绩总结,不能证明陈某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形,该《推广APP 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为聊天对话、电子数据记录,并无对应的事实证据予以佐证陈某存在非法职务侵占、以权谋私、泄密等违纪行为,由于上述证据存有瑕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之规定,上述证据均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公司未能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证明陈某存在《辞退函》载明的违法违规违纪与工作失职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其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认为公司对陈某作出的解除决定缺乏有效依据予以支持,当属违法。
【总结】
用人单位认为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拟解雇员工的,应当搜集和评估相应的证据材料,所谓的“理由”必须用法律认可的证据材料予以呈现,在做好启动单方解除前再次与员工沟通,向员工说明解雇的理由、证据,并听取员工的意见,保证解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并保障员工陈述的权利,否则应当认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则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文作者:高志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