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 | 工伤休病假期间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健辉 律师 时间:2023-12-08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名物流公司的员工,在公司的生产岗位从事生产工作,某天其在操作卸货机器时,不小心被压伤右脚,就近送往附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过人社局认定属于工伤,但未达到劳动障碍等级,停工留薪期为一个月,王某在受伤住院半个月后出院,并在受伤后一个月后考虑到其伤情未完全恢复,于是向公司申请继续请病假一个月并返回外省老家休养,公司批准了王某的申请。
一个月时间届满后王某前往老家地区的医院复查,医生给其开具继续全休一个月的病假证明,公司考虑到王某的病假时间已经超过停工留薪期认定的一个月时间达到两个月,于是对王某的病历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前往首次就医的医院进行复查,王某提出因路途遥远只能将其复查病历邮寄给公司,并要求继续请病假,后续公司多次向王某发出催告就医并返岗的通知,王某未进行回复,于是公司以旷工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王某不服并申请劳动仲裁。
【双方观点】
王某提出,我因为工作受伤,有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历材料和病假单,我在老家养病有家人照顾,右脚受伤也要卧床休息,前往公司所在地的指定医院复查是强人所难,我是正常休病假而非旷工,公司不应该解除我的劳动关系。
公司提出,王某的受伤未达到劳动障碍等级,停工留薪期也只有一个月,公司已经给足一个月的时间给王某在老家养病,王某仍然继续请假,公司有权对其病历提出合理性质疑,公司无法核实其病历的真实性,公司也愿意承担王某来回的路费,因此王某应当返回住院医院进行复查,但王某拒绝沟通并拒绝返岗,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在患病期间,依据病情需要,有权请休病假。当企业对于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真实性提出合理性质疑时,企业可以对职工病情、就诊记录等进行审核,或者前往出具病假证明的医疗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再决定是否批准或者撤销病假。
王某因病请病假,已按公司要求提交了医院的病历和病假单,公司亦已进行了批准。即使公司怀疑王某提交的病假单的真实性,但疾病是否真实,是否应当给予病休是医院和医师的判断,公司不具备判断的能力,后续公司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提交的请假资料虚假的情况下,要求其到指定医院复查,考虑到路途的原因,客观上加重了王某的负担,不具有合理性。
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建议】
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应及时申报工伤认定,保留好每次前往医院就医复诊的病历材料和病假单,积极保持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并提交相关病休证明材料,避免受伤后长时间脱岗被用人单位催告后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