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平台接单运输完成后,竟有人自称货主并成货物丢失要求赔偿?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3-11-07
【案情简介】
2022 年7月某日,某公司指派其员工李某将多名客户委托其承运的冷藏食品通过运满满平台下单,订单信息显示: 货物名称为食品饮料,车型车长为 4.2 米冷藏,总运费为 2800 元,装货时间为7月某日24点前。订单发布后邱某以其在运满满平台上注册的承运司机账户接单,双方遂通过平台签订电子版《货物运输协议 (平台撮合)》。当日 20 时 15分,一个微信账号添加公司员工李某微信并自称其是装货从广州到海口的司机,员工李某向其发送了装货地址,20 时 17分,该微信号将司机黄某机动车驾驶证发给李某。次日凌晨司机黄某驾驶车辆载货离开。
之后,某公司以货物丢失、损坏为由,要求接单人邱某、司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黄某则出示“运满满平台”记录,显示其承接了王某发出的货运订单,地址为上述公司下单的装货处,司机黄某称不认识承接某公司订单的邱某,其是按照下单人王某的指示完成运输。
【争议焦点】
司机黄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司机黄某是承接了发货人“王某”发起了货运订单一份,其后,按照发货人王某要求装货,按照发货人确定的卸货地点完成卸货,司机黄某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王某”已将3700元的运费给付完毕。至此,司机黄某作为王某发起的货运订单承运人已完成该货运订单全部工作。
该公司所提供的《货物运输协议》显示,发货人“李某”发起货物运输订单一份,依据上述《货物运输协议》可以确定,该货运订单中“李某”为托运人,“李某”与承接该订单的“邱某”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仅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司机黄某并非该公司提出《货物运输协议》承运人,该公司提出的《货物运输协议》与司机黄某无关,该公司认为与司机黄某之间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并要求追究司机黄某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公司通过运满满平台发布运输订单,被告邱某接单后,双方通过平台撮合签订电子版货物运输协议,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正确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邱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机黄某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故原告公司主张司机黄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即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规定,即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对合同关系外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所以若发生合同纠纷,首先应当正确确定成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依法主张权利。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