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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无故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健辉 律师 时间:2023-10-30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1月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时常需要外派到项目工地指导现场工人施工,因此其特意居住在项目工地附近以便工作。

疫情期间,项目工地所在城市的防控形势不容乐观,当地市民需要五天三检,李某考虑到自己活动范围较小,且做核酸检测需要额外占用工作时间,于是未参加两次大规模核酸检测,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在工作群中对李某提出严厉批评,同时电话通知李某不用上班。李某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感觉自己很冤枉,想向公司找个说法,于是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案件分析:

笔者接手该案件后,发现当时李某处于被公司电话通知离岗状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事实的证据尚未固定,若放任离岗状态不处理极可能会被公司以无故旷工为由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于是笔者指导李某主动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就目前的工作状态明确作出回应,若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发出书面通知,若继续用工应当安排岗位。公司于是次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为李某多次拒不配合全员核酸检测、工作散漫使用工作电脑下载游戏、不遵守报销制度、不及时反馈同事工作沟通进度等等。

李某收到解除通知后,经过笔者和李某的交流,均认为公司提出的解除理由过于牵强,极可能是为合法裁员编造理由,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庭审经过:

开庭时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展开辩论,公司提出其解除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一是李某外派期间,外派地需要做五天三检的全员核酸,其他员工均有做核酸但李某未按要求做核酸,导致政府通知公司停工,不让员工进入工地;二是李某的单位电脑上安装了游戏包,上游戏网;三是李某在职时常常迟延报销,离职后仍有未报销的款项;四是李某工作时间睡懒觉,其他员工发微信给其也不回复。因李某的不当行为积少成多,已构成不诚实守信、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李某和笔者针对公司提出的解除理由,回应道首先公司并无要求员工每日均要做核酸检测,李某少做了几次核酸并未对公司造成影响,所谓的停工无证据证明;其次李某外派期间无法掌控办公室的电脑,并非其自己下载的游戏;另外报销与否只是对李某自己的利益有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利益,不应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最后所谓的消极工作不回微信实际发生在周末休息日。公司林林总总的解除理由均不能成立,李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仲裁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劳动者的违纪事实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在《通知劳动关系的通知》中列明的第一至第四点事实,现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李某存在违纪行为或违纪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若如公司所述,李某的不当行为积少成多达到解除的程度,其应在李某发生其所主张的不当行为时及时依照其制定的规章制度作相应的处理,以达到积少成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但径直以李某存在上述并不“严重”的行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故本委认定属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

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8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总结: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离职磋商阶段需要固定有利于我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为后续的仲裁打下基础,另外公司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需谨慎,未确保解除事实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径直解除劳动关系,容易承担高额经济赔偿金的后果。

 

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