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已因犯罪坐牢,是否仍需退还犯罪所获得的钱款?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3-07-20
【案例分享】
某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期间,被告人黄某谎称有废旧设备出售,并隐瞒真相使用其他图片、视频冒充可收购的设备骗取被害的信任,以合伙收购废旧设备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2万元。
被告人黄某提出,其诈骗所获得的32万元,已用于赌博及其他用途,也已无力偿还。被告人黄某家属提出疑问:现黄某诈骗32万元,若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出狱后,是否即无需偿还该3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律师意见】
被告人诈骗被害人所获得的人民币32万元属于法律所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的范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即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告人其后接受法律处罚,进入监狱服刑,并不代表其无需偿还该诈骗所得钱款,刑事案件中并不存在以接受羁押而换取无需还款这一选择,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后即应当向被害人退赔所获得款项,也并非判决后、服刑后或出狱后才需要对犯罪所获得款项进行退赔。
【判决结果】
该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X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 32 万元。
【总结】
实施犯罪所获得款项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缴、责令退赔,黄某及其家属应当认识到并非坐了牢,钱款就无需退还被害人,而是应当表达认罪悔罪的真诚态度、尽早向被害人退还所得款项、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被害人谅解,进而争取法律从宽处罚。
本文作者:高志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