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介绍同事朋友赌博可能构成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健辉 律师 时间:2023-07-14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享受工厂放春节假期的张三在刷视频时收到一条赌博短信,平时偶尔会打下麻将的张三,正愁于麻将馆近期没开门而赌瘾无处发泄,于是添加了短信上的微信号,并依照对方的指示下载“赢麻了”的赌博应用,在该应用中自行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爽玩了半年后,在张三的茶余饭后的交流和他人的好奇打听下,张三的工厂同事认为用该赌博应用下注六合彩的赔率较高,于是向张三索要该赌博应用的下载渠道。张三本着“好东西就一起分享”的想法,将该软件的推广二维码展示给工厂同事扫码,由此工厂同事可以一起参与赌博,工厂同事充值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赌博货币返还给张三。2021年1月,公安机关前往张三的住处将其抓捕归案,归案后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张三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法律事实及法律分析:
本案中,张三在被抓获后委托律师介入辩护,根据会见的情况,律师提出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其涉案情况更适宜采取取保候审等法律意见,公安机关虽同意取保候审但仍然以张三涉嫌开设赌场罪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经过阅卷后,发现张三的赌博账户内有多名下线,通过下线充值金额可以获取赌博货币,但其未直接接受下线投注,且下线之间均相互认识,赌博规模主要集中在工厂内部。
开设赌场罪帮助犯的表现一般为赌博网站招募、发展会员,通过发布广告、链接等方式招引他人到某赌博网站参赌,根据赌资或会员人数抽头。同时,聚众赌博一般也表现为组织、招引他人到某赌博网站参赌,也是根据赌资或会员人数抽头。虽然上述情况在表面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不论在主观目的上,还是在客观行为方式上,均有所不同:
首先,聚众者的目的仅限于组织他人参赌,以此营利;而发展会员者更多的是开设赌场集团中的固定成员,其目的是使网站的会员增加,其营利的目的具有更大的全局性和长远性。
其次,开设赌场即使是帮助犯,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贯性,行为者必然与该赌博网站有某种固定联系,如系某赌博网站负责推广、招募会员的专职人员、注册为代理招募会员、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同一赌博网站链接等等;而聚众赌博者可能今天招引一群人在A网站参赌,明天招引他们到B网站参赌,后天不再实施聚赌行为,行为相对随意、无序,行为对象也往往仅局限于其人际关系网。
因此,我们在判断区分的时候不能单纯、割裂地从某一招引行为去判断,而更应该根据行为者的主观目的、一贯行为状态以及与赌博网站、赌客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律师辩护要点:
辩护律师结合上述情况,认为张三应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因为张三有固定的职业,自己也有参与赌博,并非赌博应用的固定成员,不存在与赌博应用的某种稳定的联系。张三没有参与赌博应用的利润分成也没有单独作为庄家与赌徒对赌,没有接受投注、没有兑换筹码、没有为赌徒设置信用额度、没有计算赌博结果,赌徒所投注的金额均直接与赌博应用交易。
另外从涉案影响范围来看,张三主要从其工厂同事圈子招揽固定范围的赌徒,明显与开设赌场中接纳组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进行赌博相区别。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的多轮沟通和争取,考虑到张三的涉案行为、涉案范围较固定、且已退还全部获利等情况,公诉机关同意以赌博罪提起公诉,同时给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也采纳抗辩双方关于罪名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观点,判决张三有期徒刑并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