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工亡职工全部继承人一并提起诉讼?
来源:互联网 作者:高志鹏 律师 时间:2023-07-14
【案情简介】
李某丈夫于 2021 年4月进入某工厂处工作,该工厂未要求李某丈夫办理入职登记,也未与李某丈夫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丈夫入职后,该工厂也并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会保险。2022 年某日李某丈夫结束上午工作后,于工厂处午餐,突发不适,经救治无效死亡。为确认其丈夫与该工厂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并提供其丈夫工作时的视频等证据拟证其主张。
【用人单位意见】
1、诉讼主体资格方面,死者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还有一个母亲,因此认为,李某作为申请人主体不完整,其儿子女儿还有母亲,都应列为申请人。
2、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方面,工厂提出,李某丈夫是由李某叫来工作,工厂并没有聘请死者,死者生前工作比较灵活、自由,工作报酬单价由工厂于李某协商,谈不成可以不做,工厂每次有工作任务会与愿意做的临时工协商沟通,愿意做只要做完就结清工作报酬。下次有工作任务也是一样操作,申请人不一定要到工厂处工作,每一次工作都有很强的自由选择权,不符合劳动关系要求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紧密的管理、被管理关系,工厂与李某丈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律师意见】
一、法律并未要求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必须由全部继承人一并提起,李某有权提起劳动仲裁,确认其丈夫与工厂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李某作为其丈夫的配偶,有权参与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活动,而该条中并未明确要求必须由“全部近亲属”参加仲裁活动。且本案仲裁请求系确认劳动关系,并不涉及财产分配,不影响其他近亲属的实体权利义务,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必须由劳动者全部继承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已死亡劳动者的部分近亲属(本案中是死者配偶)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本案中不存在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的情形。
二、李某丈夫与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工厂在招用死者时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提交证据显示的用工情形符合劳社部发 [2005]12号第一条的适用情形: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工厂也确认李某丈夫系于其处工作,完成的也是工厂处工作任务,由工厂发放报酬,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视频截图(快手 APP)等显示死者在工厂处厂房内进行生产和工作,受工厂的工作时间安排及用工管理,提供的劳动是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而工厂确认了死者入职本单位的事实,且主张死者是以计件来计算工作报酬的,工厂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光盘录音证据亦佐证了死者与工厂存在用工管理和劳动报酬计算及发放的事实,工厂并未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反驳,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死者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予以采信,确认死者与工厂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
职工死亡后,依据法律规定其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参加劳动仲裁活动,确认劳动关系仅系对事实的确认,是确认之诉,而仅确认劳动关系裁决作出也并非涉及财产分配,故不会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应要求职工死亡后必须由其全部继承人一起确认方可提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