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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 | 精细辩护,高效沟通,诈骗案终获不起诉!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凯佳 律师 时间:2023-04-10

基本案情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陈凯佳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人。其因为他人代为缴纳社保而涉案,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维度

接受委托后,陈律师于第一时间完成阅卷,并与吴某仔细核对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核实《社保代缴合同》内容及约定代缴金额等案件关键证据,并在一周内向检察官递交《请求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进行持续多轮的沟通。

在与检方的沟通及所提交的辩护意见中,主要围绕以下六个维度展开:

一、协助检察官构建“嫌疑人画像”

公安机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印象,通常始于抓捕、讯问。而检察官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往往是先看到案件书面材料,并在脑海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物画像。因此,在提审犯罪嫌疑人前,尤其是针对部分已经办理取保候审的人员,检察官通常会通过与辩护律师的提前沟通并阅览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材料,判断并锁定开展案件办理的主要思路。此时,辩护律师与检察官行之有效的口头和书面交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参与犯罪印象的判断,协助其更好深入研究案件、分析案件。具体到本案,陈律师的工作对促使检察官形成吴某涉案行为犯罪性质的界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否定“骗”的性质

实际开展辩护工作中,陈律师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从积极辩护的角度,提出吴某在本案中不构成诈骗的直接观点,从综合各方面否认吴某的行为存在“骗”的性质。

(一)双方自签订《补缴社保合同》时双方就约定了退费条款;犯罪嫌疑人吴某的公司本身就有涉及办证类的服务内容,多年前也曾成功帮助他人补缴中断的社保。由此可见,签订合同时吴某具备相应的合同履行能力。

(二)吴某向被害人称其女友的表哥为社保局工作人员并可以通过内部关系补办社保,而后真实履行时却是通过淘宝寻找第三方公司补缴社保,可看出其并无诈骗的主观故意。

(三)吴某在受托办理社保补缴过程中所曾回复被害人的“已经办好了”的情况,是吴某自己对于社保增员与获取补缴资格两个概念存在理解误差所导致,此时吴某与被害人关于社保补缴的事先约定已正处履行阶段,被害人款项也早已交付。

三、类案检索,使辩护意见更具说服力

通过类案判例检索,陈律师在与检察官进行面谈交流时,引述了多篇类案判决的裁判观点,并结合实务辩护经验,在针对“吴某类似行为应定性为合同纠纷而非认定为诈骗罪”方面,具体陈述了自己的判断和理解。

四、证明吴某是否具备犯罪故意、何时具备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

(一)吴某自始至终妥善沟通并承诺退款的行为,与诈骗罪犯罪分子非法取得财产后采取故意失联、失踪等方式逃避履行责任,以达到对所获财产永久性占有的行为存在本质性差别。

(二)吴某在本案存在真实的履约行为,虽存在履行瑕疵,但不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被害人亦未产生的错误认识,吴某缺乏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三)吴某的公司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吴某亦有自己的家庭,其不可能是奔着违法犯罪去找工作,因此不能将其所有业绩均定为诈骗。

(四)在《社保补缴合同》签订之前吴某亦对李某进行了风险提示,可以看出其主观上并非想借此骗取钱财。

五、精细化辩护,厘清民事与刑事的界限

除了吴某在本案中所实施收取李某款项的行为外,《社保代缴合同》是影响吴某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重要证据,即本案属于民刑交叉的案件,对辩护的要求也更高;抬高吴某涉案行为的入罪门槛,将其降为民事上的合同履行瑕疵,是本次辩护最核心同时也是最精彩的部分,亦是精细化辩护的体现。

(一)订立《社保代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吴某基于合同关系形成对被害人财产一定时期内的合法占有。

(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某积极为被害人委托事项奔走,为履行合同做出的努力包括并不限于联系朋友、咨询社保部门了解现行补缴政策等。

(三)吴某基于真实有效的合同关系取得对被害人财产的合法占有,后续也有为履行合同积极作为,虽期间由于补缴政策的变化导致履行合同的客观环境发生改变,并促使吴某不得不通过在淘宝上寻求第三方公司挂靠代缴的途径推进代办社保补缴工作,但仍不能改变其订立合同时收取款项系为帮助被害人补缴社保的真实目的,此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情形完全不同。换言之,吴某在本案占用被害人资金未及时全额退还的行为固然存在过错,但本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不能评价为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

书面法律意见书中,陈律师以刑事案件指控构成犯罪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基点,从刑法所具有的谦抑性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也不应该对所有可能存在的欺诈行为进行规制和回应等角度,论述吴某在本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六、高效沟通,促使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辩护人高效的沟通必不可少。与检察官的高效沟通体现在辩护人拟写的法律意见书及多次的定罪量刑沟通上,因案件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所以陈律师以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为根本依托,从证据角度入手,拟写法律意见书。此外,除了与检方的沟通对接外,充分就案件情况向委托人进行询问并结合证据情况与委托人进行高效准确的沟通,在案件开展辩护工作中也同样不可或缺。经深入沟通,陈律师最终迅速抓住案件有利于嫌疑人的有利方面,迅速搭建起事实真相的轮廓,期间陈律师也积极指导吴某将所欠付的合同款予以返还,虽最终没能达到促使检察院最终做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的完美目的,但也成功说服检察院以认定情节轻微为基础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检律交锋

此案从收案至审查起诉终结共历时1个多月的沟通,陈律师与检察官就案件罪名定性及量刑方面进行了多次交锋,令陈律师印象深刻的有以下三次。

一、检律第一次交锋:“肯定要诉”

陈律师就吴某以往表现、社会阅历、认知范围、认知时间、犯罪故意是否具备、犯罪故意何时具备、犯罪金额如何确定、定性是否准确等方面,提出本案认定吴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检察院对其作法定不起诉处理。同时,陈律师也询问了检察官是否有酌定不起诉可能性,检察官表态:“这个金额,我们肯定要诉”。

二、第二次交锋:“可考虑不诉,但空间很小”

检察官提出,若吴某同意将剩余款项退回并认罪认罚,可考虑不起诉,但基于目前证据,认定空间人小。之后,再针对认罪认罚中“罪”与“罚”的细节,双方据理力争,未达成一致。经征询吴某意见,继续坚持无罪辩护。同时,吴某最终同意并将剩余款项8万余元退回给被害人,与被害人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此时陈律师与检方的沟通还在继续、关于量刑方面的博弈还未见分晓。

三、第三次交锋:“确定不诉”

在移交法院起诉前夕,接到办案检察官的来电,获知案件经提交检委会讨论。后陈律师最后一轮与检方进行沟通,最终在数日后,检察院确定通知以认定吴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为前提,决定最终对吴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心得

本案系因生活经济纠纷而引起,辩护人本着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了不起诉的理想效果,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和肯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是律师的职责所系,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除了确定专业有效的辩护思路外,依照法律规定与当事人及检方开展行之有效的沟通和交流亦是不可或缺,这也是本案最终促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方面。

该案不起诉决定来之不易。对于此类民刑交叉的案件,对辩护人有着更高的要求,既要对民事合同的履行了然于心,更要对核心刑事部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胸有成竹,将精细化辩护落实到今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去。

 

【附】诈骗罪案件《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律师:陈凯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