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 | 有争议的运费没给就扣货?赔偿风险非常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健辉 律师 时间:2023-04-03
基本案情:
李总经营一间贸易公司,主要从事货运贸易行业,李总平日一般在某货运平台上下单,委托平台上的接单司机运货,一来二去李总就与平台上的小邓司机熟悉,双方添加微信沟通运货事宜。后来李总委托小邓司机运送一大批石材,双方的微信聊天上提及部分发货线路、运费价格、运费支付方式,但未经过平台签订正式合同。
随后,小邓司机找到小王司机、小赖司机让二人分别驾驶大货车前往货主公司装货,但中途因小邓司机和李总就第一批货物的运费数额发生了分歧,于是小邓司机在运费有争议的第一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指挥小赖司机扣押了第二批货物,并将第二批货物转移至别处,小邓司机不同意将第二批货物运送至约定目的地。李总多次找到小邓司机协商先行发货,但小邓司机坚持要求其支付有争议的运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第二批货物的货主因迟延送达、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明确表示不再接收第二批货物,李总为其将小邓司机、小赖司机起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小邓司机有无留置货物的权利,留置是否合法合理呢?
我方认为,李总从未有过与小邓司机关于600元/吨标准运费的合意达成一致,双方仅就580元/吨标准的运费达成合意,李总只有在货物送达目的地并检验含水量低于5%时,才会另外给付20元/吨的运费作为奖励,而事实上第一批货物的含水量远远高于5%,小邓司机无视双方约定,单方面要求李总多支付运费没有合同根据,依法不应当被认定。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小邓司机在单方主张李总拖欠其小额运费,且第二批货物为可分物的情况下,超额留置全部大额总价值第二批的货物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
小邓司机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将案涉货物运抵或退还,造成李总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案涉运输合同关系成立于李总与小邓司机之间,小邓司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承运人仅对当期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小邓司机因往期运费留置李总当期货物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李总已将无争议部分的运费足额支付,对于有争议部分的运费是否满足支付条件,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本案存在小邓司机未应李总要求提供行车记录等证据、货物检验含水量过高不符合常理等情况,故该部分并非确认无误的应付运费,小邓司机不应以此作为留置货物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小邓司机向李总赔偿第二批货物的全部价值损失。
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