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法案例 | 合伙开店搞事,案例告诉你如何维权!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3-03-20
【案情简介】
小红(乙方)与小明(甲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约定“租***地块2-1铺面运营水果、干洗等项目。”、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约定“1.入伙:……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约定“1.小明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③运营合伙的产品(货物)、经营事项,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2.其他合伙人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重大事项。⑤负责人享有财务支配权,但超过9000元金额的支出和购进必须通知到合伙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投入、购进常用货物、支付经营其他成本、人工费、物业水电费等相关支出。为了提高效率,具体通知方式以电话、微信以及面谈方式进行,后期双方签字确认做为财务留存依据和凭证。”
上述《合伙经营协议》签订后,小红向小明转账50000元;2021年5月20日,双方以小明的名义注册成立“广州市***水果店”,小明后承租位于广州市***地块2-1铺面的房屋开展经营。
开展经营过程中,小明因认为小红与其不配合,表达出嫌弃的态度,并通过微信向小红发出信息“以后你不参与任何店里事”,小红回复“行,我不参与任何店里事,你把5万块钱退回来,这个店有我股份在一天我就有权参与一天”,小明紧接着回复“有权个屁”,并拉黑小红。
2021年9月29日、10月4日,小红多次向小明发送短信,要求了解店里进账情况、9月分红情况、7月不分红的具体支出凭据等,并在短信中提供了接收上述材料或数据的邮箱地址,但小明并没有任何回应。
因小明在合伙期间的“搞事”行为,小红向小明发出《解除合作经营协议通知书》,明确列明小明在双方合伙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违约行径,但小明依然没有任何回应。于是,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伙协议并要求小明退还其合伙投资款5万元。
【判决结果】
1、确认小红与小明于2021年5月1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已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
2、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红支付款项48074.93元。
【争议焦点】
1. 小红要求解除案涉《合伙经营协议》的主张能否成立,如成立,于何时解除?
2.小红要求小明向其返还投资款50000元的主张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关于上述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合伙经营协议》第5条约定入伙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案中小明举示的证据并未显示小红同意增加合伙人小兰,也没有显示小红曾向小明披露其与小兰签订的协议内容,违反案涉《合伙经营协议》约定。2021年9月14日,小明未经小红同意更换合伙店铺收款二维码,小明在经营期间经催告未及时将案涉店铺经营情况告知小红,均属于违约行为,小明实质上剥夺、限制了小红参与案涉合伙店铺经营的权利。其次,鉴于以上事实,小红经沟通无效后,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彩信、微信、邮件的方式向小明发出《解除合作经营协议通知书》。最后,鉴于小明上述违约行为,根据案涉《合作经营协议》关于退伙的约定“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小红有权因小明的上述违约行为解除案涉《合作经营协议》并退伙;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小红因小明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解除案涉《合作经营协议》,案涉《合作经营协议》,应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
关于上述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4条、第55条的规定,合伙终止时,需对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后予以分割。本案中,因小红与小明未就合伙财产的处理订立书面协议,且在诉讼期间不能协商一致,本院认定合伙期间总收入为390794.26元;合伙期间支出合计259671.46元、合伙债权合计20400元。关于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终止后,小明作为合伙体实际经营人,继续经营案涉店铺,实际享有案涉合伙装修成果及购置的资产,综合本案事实,酌情认定案涉合伙前期装修及购置资产折价80%计算合伙剩余资产价值为78811.49元。故案涉合伙体剩余合伙财产价值192299.72元(计算公式:78811.49元+20400元+390794.26元-259671.46元=192299.72元),根据合伙投资比例,小红应分得48074.93元( 计算公式:192299.72元*25%=48074.93元)。因小明收取和管理合伙资产,合伙债权凭证亦由小明掌握,合伙终止后小明实际继续经营案涉店铺,故应由小明向小红返还该48074.93元。
【律师办案分享】
合伙过程中,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俗话说的话,“忍无可忍无须再忍”,如果一直持续遭受合伙伙伴单方面的欺压,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则意味着双方的合伙友谊之路已经走到尽头。此时,没有过错的一方应该意识到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并采取行动。而话又说回来,如何选择诉讼思路,如何收集并把握有效证据,如何确定合适的文书内容,都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胜败诉,且将对自身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回归到本案,作为原告的小红前来律所寻求法律帮助,笔者进行了接待并决定接受案件并帮其维护自身权利。经了解,小红的诉求主要为要求解除双方合伙关系并要求小明返还投资款。在了解到小红的诉求后,笔者即将所有证据进行了详细查阅,发现双方在合伙过程中小明确存在秉性恶劣、多次不顾双方约定私自决定合伙经营事项并因自身脾气原因多次对合伙伙伴小红进行言语侵犯等情况,小红提起诉讼具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同时笔者也注意到,所有有利于小红的证据仅停留在“点”的基础上,如何将点状分布的有利证据进行梳理、整合,形成证据链条,并成为促使法院作出有利判决的事实认定结果,是当务之急,也是笔者作为法律专业从业人员应该尽责提供代理服务的核心。
基于此,笔者分几步指导小红开展案件配合工作:第一步,指导小红对有利证据进行固定,如将微信聊天记录中小明主动拉黑小红的证据进行截图并录屏保存。第二步,依据双方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小红享有的了解经营情况及获取分红的权利,指导小红向小明发出短信,强化小明在合伙经营期间的违约恶意程度,形成进一步有利事实。第三步,基于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法律规定,笔者作为代理律师,协助小红将所有涉及到小明在经营合伙店铺过程中的违约表现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作为解除双方合伙关系的事由,指导小红形成书面函件向小明发出。第四步,在经过一定合理的期间确定小明没有后续反应后,准备文书材料,并果断提起诉讼,及时采取行动维护权益。
从法院最终判决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小红发函行为符合认定行使解除权程序条件的情况下,直接采信了《解除合作经营协议通知书》中小红提出的主张小明存在违约行为的部分理由。从中可知,如果没有笔者作为代理律师事前确定正确的诉讼策略并介入并指导小红开展诉讼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如果没有确定以解除合伙关系思路为基础主张要求小明返还投资款,则法院可能不会就小红是否符合退伙条件及退伙后如何分割合伙财产等进行深入审查,结果可能出现不利局面。
综上,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能直接反映出合伙纠纷案件中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的正确路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作为代理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前后向法院提交了四次证据,并完整梳理了经营店铺期间所使用微信及支付宝收款及支出的所有明细并提供详细的代理意见,为法院充分审查双方合伙期间收入、开支、债权、投资款项等各项数据奠定坚实基础,并最终促使法院判决小明支付小红退伙可分得合伙财产价值48074.93元,基本实现了小红通过诉讼欲实现追讨回投资款50000元的目的。
【文书模板】
解除合作经营协议通知书
致:***(以下简称你方)
本人***,于2021年5月1日与你方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对入伙、分红、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约定。签订该协议后,本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且诚实参与合伙经营,而你方的以下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约定,损害本人作为合伙人利益,致使本人无法实现订立本协议目的:(1)未经本人同意增加合伙人;(2)在未与本人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合伙店铺收款二维码并使用你方个人私人微信账户收取合伙店铺收入;(3)多次要求下,你方作为店铺日常经营负责人,拒不如实公开合伙店铺经营数据,包括收入支出情况等;(4)多次催促下,你方仍拒不向本人发放合伙店铺利润分红;(5)多次询问下,你方据不回复信息,不与本人沟通接洽。
因你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本人特通知你方如下:
(1)自你方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解除《合伙经营协议》;
(2)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人返还投资款人民币5万元;
(3)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伙经营期间未分配利润。
特此通知!
通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延伸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本文作者:陈凯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