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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 | 生育奖励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黄嘉琪 律师 时间:2022-12-26

【案情简介】

张甲于2020年6月入职乙公司,乙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2022年1月15日张甲开始休产假。在张甲产假期间,乙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张甲发放生育津贴,张甲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及奖励假工资。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在社保机构已经足额发放生育津贴的情况下,仍然拖欠张甲生育津贴。产假结束后,乙公司仍未足额支付张甲生育津贴,且未支付奖励假工资,无奈之下,张甲被迫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乙公司主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金并主张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甲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被迫解除,乙公司应否向张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乙公司认为生育津贴及奖励假工资属于福利待遇,不属于劳动报酬,主张不构成被迫解除。本律师认为: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且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且劳动者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假期间,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所以,张甲休产假期间,乙公司应当按月支付其工资,产假期间乙公司应当支付给张甲的生育津贴及奖励假工资仍然属于劳动报酬。乙公司在张甲产假结束后仍未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及奖励假工资,这明显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乙公司应当支付张甲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劳动报酬。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生育津贴及奖励假工资的行为属于拖欠张甲工资,张甲以乙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生育津贴及奖励假工资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劳动者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及奖励假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仅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甚至拒不支付奖励假工资,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1]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内的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对于符合享受奖励假的女职工,在奖励假期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正常发放该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和聘用合同。

[4]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文作者:黄嘉琪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