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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 | 非因工死亡待遇如何计算?

来源:互联网 作者:徐耀杰 律师(实习) 时间:2022-12-05

【案情简介】

曾某系甲公司员工,自2022年3月2日入职至甲公司处工作,任建筑工人一职,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甲公司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2022年5月9日早上六点左右,曾某在吃早餐时突然昏倒,到医院经抢救12天后于2022年5月21日死亡。

【判决结果】

一、确认曾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甲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33786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7572元、一次性抚恤金67572元;

【争议焦点】

一、甲公司是否与曾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案应适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还是《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计算非因工死亡待遇?

法院观点

关于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首先,曾某与甲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甲公司每月定期通过银行转账向曾某支付工资,备注为月薪。

再次,甲公司虽然主张曾某系临时工,但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最后,曾某工作内容为建筑施工等,是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合上述,甲公司与曾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且曾某就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已尽到了基础举证义务,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另外,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是否应当由甲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六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六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三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本案中,曾某因突发疾病死亡,事发时甲公司未给曾某参加社会保险,故应由甲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33786元(11262元/月×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7572元(11262元/月×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67572元(11262元/月×6个月)。

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法律适用问题,经审查,无论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实施时间,还是从该办法的适用条件来看,其均不应适用于本案。

【代理律师核心观点】

一、关于曾某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虽然甲公司主张曾某的工资报酬系按270元/天计算的,但2022年4月3日、2022年5月10日所发放的工资均是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进行发放的,且根据申请人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同为甲公司员工的曾某、杨某两人也同样分别在2022年4月3日、2022年5月10日收到了上述5000元工资。因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甲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所发放的5000元并非是支付给曾某及其家属治疗急用的,实际上该笔费用应当属于曾某2022年4月份的应得工资,故甲公司仍应当支付曾某2022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2068.96元。同时,甲公司每月按照5000元/月的固定工资标准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可以认定曾某依靠自身劳动从甲公司处获取劳动报酬,双方间存在经济依附性,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指向明确。

其次,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工人考勤明细》虽然并不完整,但客观上能够证明甲公司对曾某进行考勤管理的事实,甲公司存在对曾某进行用工管理的情形,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综上,依法应当认定甲公司与曾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支付标准及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目的在于明确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遗属待遇由社保基金发放,而不是为了降低遗属待遇,本案宋某并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应适用该暂行办法。

其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目前有效且适用于全部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的标准发放死亡抚恤待遇。

最后,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应当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三项,对应标准分别为三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六个月工资、六个月工资。直至庭审结束,广州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1262元,故甲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费33786元(11262元/月×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67572元(11262元/月×6个月)、一次性抚恤金67572元(11262元/月×6个月)。

 

本文作者:徐耀杰 律师(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