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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丈夫向第三者转账,法院判令第三者返还!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1-25

【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乙婚内又与丙以谈恋爱名义相处,通过微信多次向丙转账或发红包,金额合共498407.87元。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乙向丙赠与行为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丙向甲返还期间受赠所有款项。
 
丙提出抗辩称,由其承担全部赠与财产返还义务与事实不相符,乙同为该赠与财产的使用人,理应由乙与丙共同承担返还义务。
 
【争议焦点】
 
丙是否需要返还收取款项及金额。
 
【法院观点】
 
乙与丙的婚外情人关系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其中,依据生活常识,并非乙的所有支出都需经甲同意,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出,乙完全有权利决定,本院酌定1000元以下金额吴良镜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另外扣除丙向甲转账的6000元,即本案中乙无权处分的财产为给丙微信转账的金额共计456430.52元,甲有权要求乙返还。
 
【代理律师核心观点】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中,乙与丙交往期间,向丙进行微信转账或发红包,丙接受,在此过程中,丙未支付相应对价,两人间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乙与丙的婚外情人关系违反了《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乙向丙赠与金钱的行为应属无效。
 
同时,甲与乙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丙进行微信转账或发红包,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的赠与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丙,既未征得甲同意,事后也未取得甲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甲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亦应属无效。
 
关于丙抗辩的,应当由乙与丙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乙向丙赠与行为无效,即应当返还所取得的财产。
 
其次,甲与丙系夫妻关系,之间财产难以区分,若判令乙亦应当负返还责任,即无法遵照履行,实则变相减少了丙应当返还的款项。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导致乙的财产难以与甲的财产进行区分,即无从要求乙以其财产向甲返还。丙的答辩意见实则系希望变相减少所需返还的财产,显然无法与法律规定的需返还接受的全部财产的规定相符,丙的答辩无法律依据,不应被采纳。
 
【延伸】
 
《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作者:高志鹏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