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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法案例|借名买房行不行?

来源:互联网 作者:黄嘉琪 律师 时间:2022-11-16

梁某花与梁某丹是姐妹关系,因梁某花不满足办理贷款的要求,所以梁某花与梁某丹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以梁某丹的名义购买某房屋,由梁某花支付房屋首付款,梁某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该房屋登记在梁某丹名下,梁某花每月向梁某丹用于还贷的银行卡中转入应当偿还的银行贷款。双方约定,梁某丹无条件配合将房屋过户到梁某花名下。后,梁某花要求梁某丹将房屋过户至梁某花名下时,梁某丹以梁某花无资格办理贷款,双方签订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理由认为协议无效,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案例2】

 
双方因借名买房签订的相关协议是否无效应当考虑签订的协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违反国家政策?

如案例1中梁某花是因为无法申办贷款而借用梁某丹的名义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申办贷款,双方之间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即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虽然梁某花借名买房的行为规避了银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但并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梁某花与梁某丹之间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而案例2 中,王某与周某是为了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了《房屋代持协议》,其目的是规避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某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提出了有关具体限购措施。王某在当时已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仍假借周某之名再购房产,其目的在于规避国务院及某市制定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所以,应当认为王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代持协议》无效。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文作者:黄嘉琪 律师 威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