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陈某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在外花天酒地,在歌舞厅中结识了何某,陈某和何某很快发展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陈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将其与赵某夫妻共有的存款二十多万元赠与给第三者何某。
后来赵某无意中看到陈某的手机信息,才知道陈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陈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情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赵某于是前往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陈某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由其与赵某共有,那么陈某是否会因处分共同财产而导致产生何某仅需要返还赠与金额一半的法律后果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婚外第三者予以返还。
笔者认为赵某作为无过错方及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何某返还基于无效赠与行为取得的属于赵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有配偶者的陈某与婚外第三者何某保持婚外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赵某与陈某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婚外第三者何某未通过合理对价取得财产,当财产被婚外第三者何某无合法依据占有时,赵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何某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第三者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其返还财产。
最终,法院认为陈某与何某的婚外情人关系明显违背公序良俗,陈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何某的行为既未征得赵某同意,事后也未得到赵某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判决何某向赵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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