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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事后仲裁是否受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健辉 律师 时间:2022-11-08

基本案情:

 

 

刘某是一个老实本分的打工人,他在2010年入职牛牛公司,担任业务员岗位,来自农村的刘某有一份老家经济社为其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所以入职时面对公司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的要求没有注意并同意签名,其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22年年初,刘某从亲属处得知缴纳社会保险对于以后养老的重要性,认为牛牛公司一直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于是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解除牛牛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牛牛公司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在入职时曾经与牛牛公司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该申请书上有刘某的签名按印,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牛牛公司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此义务不因牛牛公司与刘某的私下约定而免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刘某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可以证明刘某提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的意思表示,刘某在入职牛牛公司后,从来没有就不予缴纳社会保险一事向牛牛公司提出过异议,刘某却直接以牛牛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五条的情形。

 

在刘某未能举证证明在离职前曾要求牛牛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交纳保险,而牛牛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情况下,其径直以牛牛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该情况不属于劳动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的情形,故刘某现以牛牛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牛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

 

最终,仅仅因为刘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没有向牛牛公司提出过补缴社会保险的要求,导致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被全部驳回,由此可见,即便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劳动者也不能随意对待,用不正确的方法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应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固定证据,明确诉求,为后面的仲裁和诉讼做足铺垫

 

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 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