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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不是借口,合作影片推迟上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凯佳 律师 时间:2022-11-08

【案情简介】

黄某(乙方)于2020年1月7日向甲公司支付120 000元,并于2020年1月10日与煜影视公司(甲方)签订《电影<The Tiger Rising(老虎革命)合作投资协议>》,约定:乙方受让甲方院线电影《The Tiger Rising(老虎革命)》收益权,甲方向乙方承诺若电影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遇档期调整或当时影片竞争性等出于对影片票房有益的调整,可前后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上映,甲方将全额回购乙方受让的全部份额,并支付乙方年化 8%的利息;鉴于电影制作流程的特殊性与不确定性,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另违约责任约定为: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或者一方未履行本息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经另一方催告,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为减少损失及主张权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含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如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时,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投资款全额退还;甲方逾期退款的,应加算每日万分之二的逾期利息(以乙方支付的投资款为基数),且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此后,涉案影片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上映。2021年7月2日,黄某向甲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后甲公司未予理睬,黄某故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一、黄某与甲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签订的《电影<The Tiger Rising(老虎革命)合作投资协议>》于2021年1月10日解除;

二、甲公司支付黄某投资款 120 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其数,按照年利率8%,自2021年1月1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日内支付黄某违约金(以1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1年1月13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黄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电影<The Tiger Rising(老虎革命)合作投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黄某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投资款120000元的合同义务,但合同约定的最终上映期限已届满,案涉电影仍未完成上映,甲公司已违反了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光焊影视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情形,黄某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电影<The Tiger Rising(老虎革命)合作投资协议>》。现解除通知于2021年5月19日到达甲公司,故涉案协议的解除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黄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于该日期解除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对于黄某要求光焊影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回购投资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年化8%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黄某要求甲公司按照日万分之二之标准,自2021年7月13日起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主张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知识点延伸】

1、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否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问题。

2、《解除合同通知书》(守约方主动解除)模板

解除合同通知书

***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本人***,公民身份号码:***。2020年1月10日,本人与贵司签署《电影〈The tiger rising(老虎革命)〉合作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电影《The tiger rising(老虎革命)》引进成本(包含本片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使用费用、引进代理费用,但不包含宣发)为人民币6000万元,本人确认投资电影人民币12万元,占本剧投资总额的0.2%。

协议中,贵司承诺若电影《The tiger rising(老虎革命)》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如遇档期调整或当时影片竞争性等出于对影片票房有益的调整,可前后延长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上映,贵司将全额回购本人受让的全部份额,并支付本人年化8%的利息。

本人已于2020年1月7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向贵司支付人民币12万元,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但截至日前为止,上述电影仍未上映,贵司亦明确向本人表示,上述电影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时间上映。

综上所述,贵司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本人按照协议约定,正式通知贵司:

一、自贵司收到本函件之日起,本人与贵司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解除;

二、贵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五日内,将本人已支付投资款12万元全额退还,否则应按协议约定进一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知人:

年 月 日


本文作者: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陈凯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