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人民警察行骗应该按什么罪名处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李健辉 律师 时间:2022-10-17
【基本案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虚构人民警察的身份,骗取王某的钱财,涉及同一个行为触犯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到底属于想象竞合还是法条竞合呢?
笔者认为应当是前者,首先诈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保护的是财产权;而招摇撞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李某的行为同时对王某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造成了侵害,只有认定为想象竞合,在判决书中列明行为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才能全面评价行为的不法内容。
其次,通说认为,法条竞合应当按照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处理。若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招摇撞骗罪为特别法条,按招摇撞骗罪量刑在本案中会得出罪刑不符的明显不合理结论。即若将犯罪事实认定为招摇撞骗罪“情节严重”,只能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将犯罪事实按照诈骗罪量刑,则是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认为两罪是想象竞合关系,能够克服罪责刑不适应的弊端,李某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成立想象竞合关系,按其中的重罪即诈骗罪处理即可。
最终,本案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公诉至法院,在庭审中经过检察官的释明后,审判法官对于本案的公诉罪名表示认可,在综合考虑李某的其他量刑情节后,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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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健辉 律师
专业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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