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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卿诉林某红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9-29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字书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案

3.当事人

原告:陈某卿

被告:林某红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5.7万元;二、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35.7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6万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林某红是母女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结婚后,因需要在本地村社购买股权、经营奶茶店等事宜,在2014年12月8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陆续向原告借款50多万元,两被告也在该期间还款10多万元,但在2018年后,两被告明确拒绝偿还借款,但却自己进行高消费、大额消费,完全不顾及原告的实际情况和心理感受。原告是一位靠卖鱼卖菜营生的农民,辛苦赚取的款项均被女儿女婿借走,原告是通过现金向被告支付了借款。经原告不断催讨,两被告于2021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载明两被告欠原告借款35.7万元。原告年老无依靠,现在想在宅基地建房但没有资金,辛苦赚的钱全部被两被告借走且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诉讼中,原告补充本案借款构成为:(1)2014年12月8日,林某红因入股而向原告借款7.4万元,原告现金交付给林某红。(2)2016年6月,两被告儿子因入股而向原告借款13.4万元,当时两被告跟原告一起去邮政银行取现10万元,取现后原告当场给了两被告,另外林某红还去原告家里拿了3.4万元现金,合计13.4万元。(3)两被告在2017年11月26日开第一家奶茶店向原告借款15.5万元,原告现金交付。(4)2019年2月20日,两被告开第二家奶茶店向原告借款10.5万元,当时原告将银行卡给林某红,林某红自己去取钱的。(5)2021年4月1日,林某红借款3.6万元用于缴纳奶茶店的铺租,原告现金交付。借款后林某红还过部分钱,有时候是现金有时候是银行转账归还,但从2019年起就没有还过钱。原告是在市场卖菜的,已经有二十多年了,本案中现金交付借款的钱,有些是原告卖菜收的现金,有些是原告去银行取现回来的。黄某文在2021年2月份因为刑事案件被羁押,期间寄信件回来逼林某红离婚,原告担心两被告离婚后,原告借给他们的钱收不回来,所以就在2021年10月份要求两被告出具了本案的借据。两被告找原告借款从来没有写过借条,在2021年10月13日,两被告亲自回娘家出具借据给原告并在上面签名及加盖手指印,承认向原告借款35.7万元。原告没有如黄某文所说逼两被告离婚。

被告林某红辩称,对原告起诉的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与借据金额一致。原告在起诉状中称两被告进行高消费不还钱不是事实,两被告这几年因经济困难才没有还钱。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其他内容基本属实。

被告黄某文辩称,黄某文没有向原告借过钱。黄某文印象中没有找原告借过钱,黄某文记不清原告陈述黄某文与原告一起去银行取款的事。黄某文儿子购买股份是13.4万元,是林某红说回娘家拿的,没有说是借也没有提到要还。林某红是开过两家奶茶店,开店的钱都是林某红回娘家拿的,也没有说是借要还,而且具体拿了多少钱黄某文因时间太久不记得了,两家奶茶店是林某红经营的,黄某文没有参与经营,黄某文有其他工作。因为原告逼两被告离婚,所以才要求两被告一起归还林某红之前向原告拿的钱,并让黄某文写了借据,只有这样原告才同意林某红搬回来跟黄某文一起住。原告出示的黄某文书写的信件,因为黄某文当时也有与林某红吵架,在信里面写的都是气话。黄某文被释放之后,为了要林某红搬回来住,就愿意与林某红一起承担林某红找原告拿的钱,黄某文才愿意签了借据给原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借据、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案件焦点】

 

【法院判决要旨】

经审查,原告的证据真实,两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林某红是母女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11月16日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1年10月13日,两被告以借款人身份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林某红于2014年12月8日至2021年4月1日期间向原告借款35.7万元。两被告共同确认出具上述借据后,没有向原告归还款项。

另查明1,2021年11月16日,原告与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因本案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原告需支付代理费1.6万元等。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于同日出具发票确认收到原告交纳的律师费1.6万元。

另查明2,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经诉前调解无果,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其后于2021年10月13日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借款35.7万元,林某红对此无异议,黄某则认为其没有向原告借款。经查,原告详细陈述了案涉借款的构成,林某红对此予以确认,黄某文也确认两被告儿子购买股权以及开奶茶店的资金都是出自林某红娘家,且两被告之后用分红款归还了部分款项给原告;就尚欠的35.7万元,两被告于2021年10月13日以借款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事实,黄某文在庭审中也陈述当时是愿意与林某红一起承担归还借款给原告。综上,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5.7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两被告在借据中仅确认欠款事实,没有约定借期利息及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两被告主张还款。原告在提起本案诉讼后,两被告仍没有归还给原告,原告可主张自起诉日起按当时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两被告约定了原告因提起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在诉讼中也不愿意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红与被告黄某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陈某卿归还借款本金35.7万元,并应当以尚欠本金35.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付自2021年12月1日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陈某卿;

二、驳回原告陈某卿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