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息非金融机构是否可以收取?可以!
来源:互联网 作者:黄嘉琪 律师 时间:2022-09-19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张三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张三发放了借款20万元。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为36期、贷款执行规定年利率9.5%、逾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罚息,张三在归还部分贷款之后就发生逾期未能偿还剩余贷款。2018年3月,某银行与某金融服务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某金融服务公司授权取得了某银行拥有的张三的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中“主债权”指卖方对借款人享有的并依法可以向买方转让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2022年1月,某金融服务公司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三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
张三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7条第一款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而罚息的相关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使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主张罚息应当属于金融机构的专属从权利。某金融服务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主张罚息。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金融服务公司是否有权收取罚息,即罚息是否属于银行机构的专属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借款合同双方有权约定逾期利息,法律并没有禁止非金融机构债权人收取逾期利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也载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某金融服务公司作为受让人,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请求张三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罚息不属于不能进行债权转让的专属权利。
案例延伸
罚息是否可以收取复利?
目前有两个观点,否定说认为: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的是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 目前并没有罚息可以计收复利的规定。而肯定说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贷款利率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计收复利的利息应当包含期内欠付利息及罚息。现行法并未禁止罚息计算复利,而是允许当事人约定贷款的结息方式,只要不超过利息上限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会议意见采用肯定说,认为如果借款合同对逾期结息日及逾期罚息的收取有明确约定,鉴于现行法对罚息计收复利并未作禁止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作出此种交易安排,但不得超过法定的利率上限。但考虑到金融借贷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对是否存在罚息应否以及如何计算复利的条款,应当由金融机构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律师提示:
签订格式合同时应当特别留意标红加粗的条款,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明示该条款的含义,若是对该条款有异议则应当及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