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职业病索赔无门?案例告诉你何去何从!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凯佳律师 时间:2022-08-31
因甲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冯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仲裁结果作出后因不服仲裁结果,冯某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冯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合计254988.2元。后甲公司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冯某已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依据民事侵权法律责任向甲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关于甲公司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冯某已被确诊为职业病,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虽可显示其确有为防范职业病作出一些措施,但不足以证明其采取的措施足以有效的防止职业病,即甲公司不能充分证明其在冯某患职业病的问题上不存在过错。因此,甲公司应对冯某在扣除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冯某基于职业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经冯某申请,本院摇珠确定的四家鉴定机构均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确认因鉴定标准问题无法明确鉴定冯某人身损害伤残等级。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19民终4518号民事判决书中,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建议“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建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工伤鉴定相关标准进行”,故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冯某的职业性矽肺壹期认定为工伤,故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七级伤残计算冯某的各项损失。
本案中,本人作为代理律师,经过几次庭审后发现,冯某与甲公司之间争议最大且法院于本案中较难作出直接认定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冯某所主张损失是否具有对应的计算标准及及如何计算上。针对此方面,由于经申请鉴定后并无鉴定机构受理法院关于针对职业性矽肺壹期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委托,最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为了维护冯某主张赔偿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人特向法院提交了书面陈述意见,主要认为:
1、甲公司并未提供证据反驳该鉴定结论比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存在明显差异。
注:针对上述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粤民申8505号;合议庭:张永明、谭甄、何曲伟;案由:健康权纠纷】)对本案具有直接参考价值。
本文作者:陈凯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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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权益合伙人,诉讼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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