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机构沿革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表示,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下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取消“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修改后的暂行办法规定,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gov.cn/zhengce/2022-12/06/content_57303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