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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 |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2-12-08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注意,被害人的救济途径:
 
1.自收到决定书后的7日之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如果上一级检察院复查的结果是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也可不通过申诉的渠道而直接起诉。